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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国务个人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8号
各省、自治区、院设幼儿月元直辖市人民政府,立岁国务院各部委、下婴项附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照护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所得税专国务院决定,加扣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国务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院设幼儿月元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立岁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下婴项附标准定额扣除。
二、照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所得税专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加扣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国务个人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2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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