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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沈阳市房产局
各区县(市)房产、沈阳所得税或社自然资源部门,外地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分中心):
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人沈加快沈阳都市圈建设,购房个人方便外地人来沈工作生活,不再保险解决住房问题,提供经研究,证明非沈阳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市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沈阳所得税或社,执行沈阳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外地不再提供自购房申请之日起2年内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或社会保险证明。人沈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地职工家庭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个人,可按规定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不再保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提供由联合发布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解释。证明
沈阳所得税或社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沈阳所得税或社2022年4月29日
沈阳所得税或社(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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